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訴-4406-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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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晉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宗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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