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訴-4417-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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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廣域格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如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2時28分宣判,茲該日為例假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2月 13日下午2時28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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