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3-訴-4417-202501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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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佳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對於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910元(即本訴敗訴部 分100萬元加計反訴敗訴部分291,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