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訴-4443-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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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林秀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詹庭禎,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佳文,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頁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頁、第53至59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㈠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萬2,405元,及其中85萬5,531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2%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萬2,405元,及其中85萬5,531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2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9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4月29日起至118年4月29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112年5月23日至113年5月22日為1.61%)加年息13.99%(現為年息15.6%)機動計算,如逾期還款或付息,應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13年3月11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系爭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就上開借款尚欠89萬2,405元(內含本金85萬5,531元、結算至113年6月27日之利息3萬6,874元)及利息未為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約定書、被告身分證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稅扣繳憑單、帳務查詢畫面、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內容互核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