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4496-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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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96號 原 告 陳旭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惟原告 主張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8、98頁),依前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合法代理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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