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訴-4530-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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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陳昇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0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萬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萬1,1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1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信用貸款: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利率7.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59%+7.9%=9.49%),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1、2、3期各收取300元、400元、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17日止,其後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至112年12月17日止尚欠48萬8,422元(含本金48萬7,222元及違約金1,200元),即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㈡信用卡:被告於110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消費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即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4.75%~14%),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並約定如持卡人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得收取違約金,第1至3個月各收取300元、400元、500元,違約金之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詎被告至最後一次結帳日113年6月2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30萬2,749元未清償(包含本金28萬0,292元、利息及違約金1萬8,141元、手續費4,316元),依約其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即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 放款交易明細表、利率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費用及利息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表、新個金徵審明細、核對人別資料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0 48萬8,422元 48萬7,222元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9.49% 0 30萬2,749元 3萬2,022元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4萬8,270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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