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訴-4532-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廖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伍拾參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貸款契約)第15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27頁),本院既就原告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經由網路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新臺 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8年6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6.54%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定儲利率為1.59%,6.54+1.59=8.13%),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113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399,909元及自113年3月28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又於112年6月26日經由網路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1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5日止,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39%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定儲利率為1.59%,13.39+1.59=14.98%),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113年3月2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系爭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93,574元及113年3月26日起算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於109年2月4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第14條約定,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持卡消費之金額至113年7月4日止,尚有37,744元(含消費款37,026元、前置利息718元及起訴前孳息487元)未支付。爰依系爭貸款契約、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貸款契約書、客 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待追索債權收回明細查詢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信用卡申請資料查詢、信用卡契約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9頁),均互核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書、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民國) 1 399,909元 8.13%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93,574元 14.98%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7,744元 15% 其中37,026元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