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訴-4537-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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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7號 原 告 鍾昆豪 被 告 張冠玉 姚鈞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提出新事證,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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