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訴-4537-202410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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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7號 原 告 鍾昆豪 被 告 張冠玉 姚鈞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60萬元未清償,而被告 戶籍地址均位於臺中市,且被告張冠玉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提陳報狀,亦記載地址為前揭戶籍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陳報狀在卷可憑(見外放限閱卷、本院卷第39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