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訴-4567-202412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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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7號 原 告 洪凱軒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 吳祖寧律師 被 告 李柏瑋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 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