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3-訴-4574-20250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74號 上 訴 人 黃柔偉 被上訴人 傅鈞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74號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1, 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