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訴-4619-2024122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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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9號 上 訴 人 育達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中等學校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上 訴 人 林倫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依婷、潘敏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