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訴-4677-202412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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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久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建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2萬9,27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所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上訴利益應為431萬7,326元(計算式詳後附表),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5,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9萬489元) 1 利息 289萬489元 112年7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28/365) 3.72% 11萬5,774.78元 2 違約金 289萬489元 112年8月13日 113年2月12日 (184/366) 0.372% 5,405.69元 3 違約金 289萬489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8月8日 (178/366) 0.744% 1萬458.83元 小計 13萬1,639.3元 項目2(請求金額123萬8,781元) 1 利息 123萬8,781元 112年7月12日 113年8月8日 (1+28/365) 3.72% 4萬9,617.76元 2 違約金 123萬8,781元 112年8月13日 113年2月12日 (184/366) 0.372% 2,316.72元 3 違約金 123萬8,781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8月8日 (178/366) 0.744% 4,482.36元 小計 5萬6,416.84元 合計 431萬7,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