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訴-4871-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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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上 訴 人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 字第48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提起 上訴到院,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 故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3,215元,尚應補繳2,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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