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訴-4871-2025011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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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71號 原 告 騰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峻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陳俞安 洪郁棻律師 吳霈桓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政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24行末「被告已」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已」,以及第4頁第20行「選擇權並」之記載,應更正為 「選擇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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