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3-訴-4924-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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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旭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24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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