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訴-4930-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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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丞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 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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