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訴-4930-2024111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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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侯慶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丞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其利 息及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8,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620元,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有本院繳費收據足憑,爰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10元。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