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4955-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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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翁佳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6,3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12年12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0,501元未為給付,其中59,907元為消費款、594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59,907元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10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7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4日起至117年11月4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0.99%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2.6%),每月為1期,共分84期,每月15日為還款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料,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3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595,851元及利息未清償,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國民身分證、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代墊費維護等件為證。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60,501元 59,907元 15 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95,851元 595,851元 12.6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656,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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