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訴-4990-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90號 上 訴 人 杜建鴒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90號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拾玖萬柒仟玖佰零伍元(本院卷第11頁),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新臺幣玖仟貳 佰伍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