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訴-5068-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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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6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仟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耿豪因113年訴字第5068號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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