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3-訴-5074-202502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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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4號 原 告 陳加賓 陳佳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被 告 蘇杜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具狀說明:㈠所欠租金及起訴前不當得利部分( 即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於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 改為請求新臺幣(下同)25萬8168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25頁) ,係一部請求?如是,請說明租金及不當得利所請求之金額各為 若干?如否,請確定此部分所請求之金額。㈡起訴後不當得利部 分(即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併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之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民一庭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