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訴-5080-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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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80號 被 告 沈柏瑋 訴訟代理人 陳希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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