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訴-5090-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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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青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參仟伍佰捌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查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各貸款 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10條約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6、48、60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說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6日與原告簽立消費借款契約,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借款期間為111年7月7日起至118年7月7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6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7.39%),若未依約還本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47萬85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另與原告成立消費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款 期間為112年1月19日起至119年1月19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利息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09%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8.83%),若未依約還本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25萬302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被告又與原告成立消費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款 期間為112年8月21日起至119年8月21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利息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8.1%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9.84%),若未依約還本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8萬272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四)被告再與原告成立消費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15萬元,借款 期間為113年4月25日起至120年4月25日止,約定以1個月為1期,利息按機動利率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09%計算(被告違約時為週年利率4.83%),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4萬6988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五)綜前所述,被告上揭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 到期,總計積欠本金205萬3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 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對帳單、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還款明細、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10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47萬851元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39%計算。 自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5萬3026元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3%計算。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18萬2722元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4%計算。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4萬6988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3%計算。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