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訴-5094-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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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陳致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利息、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交本息,依約債務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借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紀錄等件 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被告應給付原告下列金額(新臺幣,民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719,836元,及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3.(點)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