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訴-5118-202411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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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邱晧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 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