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訴-5190-20241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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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張翔(即被繼承人張添財之繼承人) 陳淑慧(即被繼承人張添財之繼承人) 張毅豪(即被繼承人張添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張毅 豪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