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訴-5196-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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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碧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國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8,79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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