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訴-524-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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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陳蔡品梅 陳洪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旻穎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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