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3-訴-5242-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2號 上 訴 人 沈柏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芳文間因113年度訴字第5242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7,19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