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3-訴-5309-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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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雷軒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 :114.137.159.12)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55萬元,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7日起至118年11月7日止,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99%計算(本件違約時為1.61%+13.99%=15.6%),被告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還款至112年11月15日止,尚欠50萬2895元及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本息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本件借款本息,然伊目前無力清 償等語,資為抗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5-21頁、第33-4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雖辯稱其現無力清償本件債務等語,仍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金錢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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