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訴-5350-202502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鄂宇嶸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47,4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