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3-訴-5363-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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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3號 原 告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陳義成 被 告 林𦯉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建成」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義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