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5368-2024123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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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馨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依前 揭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