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訴-5378-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温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產品」欄關於「信用卡」之記載 ,應更正為「小額信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爰依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