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3-訴-5383-20241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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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健發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3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351,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