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意思表示不存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訴-5398-2025032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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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9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郭冠宏 李增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未附委任狀)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3筆土地更新 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鍾永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8號請求確認 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 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兼及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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