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訴-5403-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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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403號 原 告 黃柏紘 被 告 廖梓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為個人信 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經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間之某時許,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密碼,透過便利超商店到店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原告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系爭帳戶,旋即遭轉匯一空,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179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核屬相符,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83號刑事判決卷宗電子卷證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即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核被告之行為已構成幫助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遭受80萬元之損害,自應就原告之80萬元損害與其他對原告為加害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是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起訴請求全額損害。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屬於金錢債務,且未定清償期限,其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7日(見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113年11月17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被害人 行為事實 原告付款時間及金額 黃柏紘即原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向原告詐稱「在Ginkgo」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原告陷入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5月16日13時13分許,匯款80萬元至系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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