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新感應磁釦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V-113-訴-5414-20250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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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憶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新感應磁扣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自為 判決。請求判決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棟樑自 判決日始,將社區總門禁系統全開磁,並將下列門禁交付原告。 ⑴台北市○○區○○街0號10樓之3房屋專有專用之【新門禁感應磁釦 】無償交付區分所有權人各一只。⑵本案地下室鐵門【新遙控感 應器】供第56號停車位無償交付區分所有權人各一只,及居住者 正當自由進出之權利行使。請求判決,宣告准許假執行。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核與起訴聲明請求之範圍相同,而本院曾以 113年度補字第201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元(見本院卷第19、20頁),因兩造未對該裁定 聲明不服而確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確定為1,650,000元,上 訴人既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1,65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等規定(即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計算),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