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V-113-訴-5425-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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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5號 原 告 周小璞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被 告 蘇國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又觀諸卷存資料,並無任何可認本院有管轄權之情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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