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訴-5454-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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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鄧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截至113年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3萬0655元未給付,其中2萬9,631元為消費款,660元為循環利息、364元為依約得計收之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萬9,631元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1年1月2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136.76.80)向原告借款55萬元,約定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8年1月26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2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4萬2,74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另於111年11月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8.166 .55.253)向原告借款48萬元,約定自111年11月8日起至118年11月8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5.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3萬5,094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2年4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6.227.20 1.36)向原告借款16萬元,約定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9年4月18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3%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4.91%),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5萬0934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上開四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及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3份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卡 3萬655元 2萬9,631元 15%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小額信貸 44萬2,740元 44萬2,740元 12.6%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 小額信貸 43萬5,094元 43萬5,094元 15.6% 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4 小額信貸 15萬934元 15萬934元 14.91%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合計 105萬9,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