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佣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3-訴-5461-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61號 上 訴 人 艾梅特澳洲留學移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懿安 被 上訴 人 瑞軒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61號請求給付 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以被上訴人民國11 3年12月6日更正聲明,改以澳幣請求上訴人給付時之臺灣銀行即 期賣出匯率20.93,折算新臺幣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利 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