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訴-5476-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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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馬貝自行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信義地政士(即劉文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並如數繳納上訴費用,暨應寄送繕本與對造,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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