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訴-5531-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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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31號 原 告 李趙秋金 趙淑萍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69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13,342 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2 計算之利息,依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 原告起訴日止,金額合計為1,023,258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023,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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