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3-訴-5582-202412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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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 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32,4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14,439元 1 利息 1,114,439元 113年6月16日 113年9月19日 (96/365) 5.74% 16,824.67元 2 違約金 1,114,439元 113年7月17日 113年9月19日 (65/365) 0.574% 1,139.17元 小計 17,963.8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2,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