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3-訴-5613-20250226-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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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13號 上 訴 人 黃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銘徽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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