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訴-5640-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40號 原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