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訴-5660-202501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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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0號 上 訴 人 楊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有騰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0號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