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566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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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8號 原 告 黃妙(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黃為國(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黃興國(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黃心紜(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黃子恆(即黃文正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000元(即原 告訴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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