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3-訴-5685-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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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定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五十萬兩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200.51.119),線上申 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借得新臺幣(下同)3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7年8月1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5412元,已沖償112年8月16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24萬536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33.216),線上 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0年11月1日借得118萬3281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1月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1萬6429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惟被告於112年10月11日尚有還款38元,故以112年9月5日為起息日並扣除期間產生之利息後,迄今尚積欠90萬533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45.7),線上申 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1年12月27日借得22萬3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8年12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3769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20萬7741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㈣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45.7),線上申 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1年12月27日借得1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8年12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2704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14萬9050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㈤爰依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7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繳款計算式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9-8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合計給付150萬7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24萬5364元 24萬5364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90萬5332元 90萬5332元 4.57 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0萬7741元 20萬7741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14萬9050元 14萬9050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0萬7487元 150萬7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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