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V-113-訴-5702-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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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何浚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分別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見本院卷第25、43頁),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4.140.64.6)於民國111 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1年10月26日起至118年10月26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3.99%機動利率按日計付(自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3.99%後,利息為15.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於當日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8萬9,137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1.73.45)於112年3月 1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9年3月1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2.99%機動利率按日計付(自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2.99%後,利息為14.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於當日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月3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萬7,128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㈢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前開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季)查詢畫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3頁),核屬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前開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1 小額信貸 58萬9,137元 58萬9,137元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 2 小額信貸 4萬7,128元 4萬7,128元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 總計 63萬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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